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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名为离婚实为避债的约定,最终因一方“弄假成真”而引发激烈冲突。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假离婚”纠纷引发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发人深省。
基本案情
“要不我们先办个离婚,等债务风头过了再说”,2024年,朱某某因自身债务问题焦头烂额之际,妻子李某顺势提出“假离婚”,称这样做可以避免债务牵连,朱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并于9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因关系恶化,李某遂搬离独自居住。
2025年3月,朱某某通过社交媒体发现李某在永康交往新男友,因此愤懑难平,他循迹找到李某的租住处,在确认室内有他人后,情绪失控,持刀踹门闯入,不由分说砍向李某的男友杨某,后朱某某被两人制服,李某和杨某在夺刀防卫的过程中受到轻微伤。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朱某某因情感问题强行持刀闯入李某住所,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李某、杨某的人身安全,更侵犯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住宅安宁权,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近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假离婚”法律上视为真,身份关系不可儿戏。婚姻登记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本案中,朱某某因深信“假离婚”约定,未能理性面对离婚后的关系变化,是导致其行为失控的重要诱因。公民必须意识到,一旦领取离婚证,双方就不再是配偶关系,无权干涉对方重新开始生活的自由。
情感纠纷应循法解决,暴力泄愤代价沉重。即便事出有因,或因“假离婚”产生纠纷,也绝不能违法犯罪。本案中,朱某某本意通过“假离婚”缓解家庭负担,最后却被冲动蒙蔽而对前妻刀剑相向,从一名“好丈夫”沦为被告人,教训深刻。公民在遇到类似矛盾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绝不能侵犯他人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朱某某与李某想靠“离婚”躲债的算盘,于法无据。从债务性质来看,情况分为两种:若朱某某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那这笔钱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仍需共同清偿;若这笔债务是朱某某个人所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本就该由他自己偿还,李某原本就没有清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折腾“离婚”,也无必要。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3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04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