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某晚,刘某在驾驶电瓶车下班途中,因未仔细观察路况,不慎撞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黑色SUV汽车。摔倒在地的刘某将事故的原因归咎于汽车违停,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他从电瓶车踏板上拿出买来准备做饭的菜刀,对着汽车的车窗、后挡风玻璃等部位狠狠砸去。经鉴定,此次行为造成汽车损失价值高达七千多元。
“我不服,明明是对方停车不规范,害我摔倒受伤,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刘某对自己砸车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就对方违停的责任提出辩解。
针对刘某对法律的错误认知,检察官耐心开展释法工作:“对方停车不规范,正确的做法是直接联系车主要求其挪车,或者拍照留证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无论如何,都不该触犯法律的红线。经鉴定,你造成汽车损失的价值已经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刘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因一时冲动做出而做出的行为懊悔不已,并表示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从宽处理。
近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后,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