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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的“中间人”也被判刑
时间:2024-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近年来,司法机关坚持依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合力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仍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从而心存侥幸,介绍他人虚开。


月前,徐某就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包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公司与另外11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介绍包某公司为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6份,并进行资金走账,税额共计434万余元,价税合计3772.6万余元,其中,3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该11家公司用于进项抵扣,涉及税额为408万余元,案发后已补缴。徐某从中非法获利17.5万元。归案后,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查实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护企”同时要“管企”,打击违法者就是保护守法者。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企业、公民以案为鉴,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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