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诉执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23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通过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取得的执行依据进行执行的活动。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活动。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