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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永康篇】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时间:2023-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起来学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6月 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举个例子

近年来,老百姓的“钱袋子”被不法分子“戳破”的事件屡屡发生,正是因为不法分子牢牢抓住了广大群众追求高收益的心理,引诱老百姓盲目投资,最终落入了他们的“陷阱”。近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年7月,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在永康成立,并迅速组建业务团队,吸引了一群投资人。张女士也成为其中一员。

“这家公司主要经营油卡业务,还有其他一些产业。当初业务员小李给我介绍了一些资料和照片,看起来都挺正规的,而且他们还承诺只要我一起投资,就给我月利2%的利息。”据张女士回忆,该家公司给的利息高,得知不少人都进行投资后,自己也心动不已投了钱。

“好景”不长,2021年3月份,该公司出现异常,无法正常兑付客户到期的本金和利息,众多投资人因此损失惨重。“我自己投入了二十万元左右,扣除已返还的利息,还损失了十几万元。”案发后,张女士对自己盲目投资的行为后悔不已。

经查,2020年7月,喻某某、邹某某(已判决)商议在永康成立某贸易有限公司,并雇佣李某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该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公司主要经营油卡业务,营造企业发展良好、实力雄厚的假象,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活动、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公司经营和投资模式,再以月利2%的高额诱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众多投资者争先投资。该案共涉及160余名公众,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而李某某作为业务员,先后诱导张女士在内37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金额达160万余元。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莫要贪图眼前利。广大群众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持理性,谨慎选择,管好自己“钱袋子”,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投资,拒绝高额利息诱惑,时刻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上述案例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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