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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 永康篇】这一场检察听证会,开到了我们家门口
时间:2023-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早就听其他村说检察院把听证会开到他们那儿去了,这次我也在家门口现场旁听了一回!”

“这种活生生的例子,让我印象深刻。”

······


5月12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就金某甲、金某乙二人非法狩猎案在花街镇某村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检察长黄东泳主持,现场氛围感拉满,村民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基本案情


因野猪多次破坏庄稼,金某甲、金某乙二人经事先商量,于2022年9月12日在永康市花街镇某村后山上放置了一个捕猎夹用于猎捕野猪。后该捕猎夹于2022年9月16日捕获野猪一只,金某甲、金某乙共同使用木棍将该野猪打死。经鉴定,被捕获的动物确为野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


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考虑到其行为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轻微,且两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均已年逾七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认识模糊,拟对其从轻处理,与此同时,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时发现,不少村民尚不清楚包括野猪在内的部分常见“三有”保护动物,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并把听证会开到村里去,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本次听证会从听证员库随机抽取了三名人大代表参与听证评议,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围绕该案事实、量刑情节及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阐述。二名犯罪嫌疑人均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并表示愿意支付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款的部分。



“金某甲、金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二人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对金某甲、金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二人猎捕野猪的行为确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建议要求其承担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款的民事责任。”听证员就能否对金某甲、金某乙相对不诉以及二人是否存在公益损害的事实、是否需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表了评议意见。



“永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黄东泳检察长强调,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使用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等工具或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猪,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不仅使野生保护动物数量变少,还会因此影响其食物链,最终影响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抱憾终身!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官们不仅就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以及滥伐林木等罪名以案释法,还就村民关心的婚姻家庭、土地承包、邻里关系等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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