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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 永康篇】用消费券套现,犯法吗?
时间:2023-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们一开始就想耍点小聪明,赚点钱,没想到触碰了法律红线,现在我们知道错了,愿意积极退赃,希望检察官给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面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被告人郑某和林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分别退赃46000元、105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郑某通过上网浏览了解到金华及下辖县市为促进消费,通过“浙里金消”发放一定数量的消费券,并成功在“浙里金消”平台抢到了金华市和永康市满100减50的消费券。

抢到券后,郑某得知申领到的消费券必须到平台支持的商户使用,并且所谓满100减50,是指消费者只需支付50元,剩余的50元是由政府补贴,商家仍能获得100元。通过了解该消费券使用机制,郑某发现只要“合理”使用消费券,便能薅取政府羊毛,于是打起了消费券套现牟利的主意。


为此,郑某在网络上搜索消费券群,想要通过收集消费券来“购买商品后立即让商家回收”的方式来套取政府补贴。2022年5月19日,郑某伙同群友林某一同前往永康实施消费券“套现”计划。

“考虑到黄金流通性强、不容易贬值、容易变现的特点,我们询问了几家黄金店,终于找到了一家支持使用消费券的黄金店。”郑某表示,他们购买了价值21000元的金条,并将收款码发到群里,让群里抢到满100减50消费券的群友一同扫码,扫码支付成功之后,在返还50元费用的同时向其支付15—25元不等的好处费,郑某与林某共计刷取210余张消费券。


支付完成后,郑某立即询问该金店店员,是否可以对金条予以回收,还没拿到金条的郑某和林某,便又以19000元的价格将金条卖还给金店,套取政府补贴人民币1.05万元。


之后,郑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前往金华,寻找可以支持使用多张消费券的超市、烟酒店、副食店,并以购买烟酒为借口,刷取数张消费券,后立即让商家予以回收。

数次操作之后,郑某与多家商家(另案处理)达成协议,商家帮助郑某核销消费券,郑某给予商家核销价值8%的好处费。通过此种方式,郑某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共计900余张,骗取政府补贴4.6万元。

2022年6月,相关部门通过“浙里金消”风控监测系统发现,部分商家的核销数据出现异常,并陆续接到商家存在违规套现情形的举报,于是立即将该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以郑某、林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郑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消费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23年2月13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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